简体|繁体|ENGLISH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渝工商办〔2008〕15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2008年5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以下简称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局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10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和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处室根据《条例》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四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学会(以下简称各处室)是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五条 市局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市局机关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成员的姓名、职务、分工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安全生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及载体
      (一)重庆红盾网。
      (二)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注册登记大厅。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市局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市局机关形成政府信息的处室,是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承办处室,应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可公开信息,在信息产生、制作或获取后15个工作日内,依照以下程序实施主动公开:
      (一)对已拟制公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有关领导批准。
      1.一般性信息或经其他方式确认的信息,可由信息形成处室或承办处室负责人核准后直接公开;
      2.重要信息需经市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3.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
      (三)对拟公开信息进行校对核准并确定公开形式。
      (四)对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以适当方式归档保存。
原则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网站发布。处室将信息发布需求提交办公室审核后,由信用处安排发布,档案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相应的技术保障。
其他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处室自行组织。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市局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
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并且属于可公开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政府信息。
      第九条  市局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形式
      (一)申请人到公开机关的承办处室指定的场所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二)通过邮政、传真递送或电子邮件接收。
      (三)申请人提出、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其它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条  市局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需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交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分流到承办处室后,由承办处室直接与申请人联系办理。承办处室受理申请后,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形式要件完整的,由承办处室提出答复意见;
      2.形式要件缺失或不明确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充更改。
      (三)处室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承办处室按照信息形成处室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6.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依申请公开承办文书见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形成的相关信息文本,原件由受理处室存档,承办处室复印一份存留备查。
      第十一条 原则上由信息形成处室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敏感信息应提交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承办处室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机关各承办处室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处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办
Copyright © www.cqgs12315.cn 2002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工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承办渝ICP备09007907-5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   邮编:401147